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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5

贓物

TYEM 91年度桃簡字第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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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六五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六一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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