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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6

家暴傷害

TYEM 91年度桃簡字第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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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六五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 三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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