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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7

毀損

TYEM 91年度桃簡字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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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六七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五八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花瓶壹只、落地窗玻璃壹片,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與告訴人徐美蘭間原係男女朋友關係, 竟基於基於毀損之故意,以將告訴人所有之花瓶一只砸向告訴人上開住處客廳落 地窗玻璃之方式,損壞告訴人所有之花瓶一只及落地窗玻璃一片,足以生損害於 告訴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 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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