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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1

竊盜

TYEM 91年度桃簡字第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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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三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一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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