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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玥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清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 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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