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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桃簡字第2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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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243號 原 告 蕭俊策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複代理人 馮芷涵 楊玉鳳 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 被 告 中悅音樂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輝揚 訴訟代理人 林經書 被 告 林文慶 戚芸溱 中悅皇家特勤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煒 訴訟代理人 石涼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判 決及113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被 告 林文慶 住○○市○○區○○○街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9樓」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被 告 林文慶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9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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