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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桃簡字第47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信宏 津新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慧嬋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第一 審簡易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如逾期未為全部 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上訴之要件。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聲明不服判決,另狀補提理 由等,就「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判決」則未據聲明 ,依前述規定,應為補正。 三、又上訴人就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變更或廢棄判決,未據聲明, 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為全部上訴。以此計算,原判決第一 項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0,0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第二項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6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 共計應為56,245元。如上訴人之真意為一部上訴,則請補正 上訴聲明後,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 定計算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限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如逾期未為全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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