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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桃訴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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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訴字第11號 原 告 黃心忻 追加 原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垂綸 被 告 簡雲龍 包琛寶 包槿鈺 包文成 包小如 簡慧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 被 告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賢德 被 告 賀英林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軍希 被 告 游金水 翁孔忠 楊仲興 簡政華 簡政忠 簡政陽 簡惠玲 余俊賢(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蔡育霖(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蔡宛純(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簡雅虹(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邱雅卉(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查本件訴訟無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諭知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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