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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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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01號 原 告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被 告 林銘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自 明。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然依其據以請求之租賃契 約第17條約定:「本合約發生訴訟時,甲(即原告)、乙( 即被告)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上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合意管 轄之約定。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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