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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損害賠償

TYEV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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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85號 原 告 李明峰 被 告 陳玉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681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三星智慧館 」店員,適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至上址購買手機,被告 利用職務之便,得知原告所申設網路銀行帳戶之帳號密碼後 ,即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上址連線上網,並在附表所示之網 路銀行,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輸入原告之帳戶帳號、密碼 而登入,再行輸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轉出之帳戶帳號,偽 造不實轉帳紀錄,以表示經原告同意轉帳之意思而為轉帳, 致附表所示銀行陷於錯誤,自附表所示原告之銀行帳戶內, 將款項轉帳至被告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共詐得 新臺幣(下同)317,681元,致原告受有317,681元之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不爭執,願意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 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 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 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原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以被告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 罪判處有期徒刑等情,有該案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桃原簡卷 第4至8頁),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 為認諾(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本院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 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31萬7,681元, 應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 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112年7 月1日起(於112年6月20日寄存送達,於112年6月30日生送 達效力,見審附民卷第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為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言詞辯 論終結前,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 時,得以計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編號 時間 原告遭匯出款項之銀行帳戶 遭匯出金額 (新臺幣) 收得匯款之被告帳戶 1 111年8月24日晚間8時27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6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9月1日凌晨3時51分許 同上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50,000元 同上 3 111年9月13日中午12時18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同上 4 111年9月13日中午12時35分許 同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50,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1年9月13日下午1時59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1元 LINE PAY一卡通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受託) 6 111年9月24日中午12時44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111年9月24日下午1時29分許 同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50,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1年9月26日中午12時21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LINE PAY一卡通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受託) 9 111年9月26日下午1時許 同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10,000元 同上 總計317,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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