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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小字第1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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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547號 原 告 康曦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祥遠 訴訟代理人 孔啟揚 被 告 江哆黔 戴千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戴千晶(原名:戴嘉紋)」之 記載,應更正為「戴千晶(原名:戴嘉妏)」。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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