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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給付電信費

TYEV 112年度桃小字第20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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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05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楊培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55元,及其中新臺幣2,190元自民國1 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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