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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小字第235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永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富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112年度桃小字第23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 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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