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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債務

TYEV 112年度桃小字第2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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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鄭正福 被 告 曾新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608元,及其中新臺幣38,205元自 民國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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