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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債務

TYEV 112年度桃小字第2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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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2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宋羽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508元,及其中新臺幣67,674元自 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 後回復依原借款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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