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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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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 原 告 藍芳銘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藍阿明(即藍阿檜及藍乞食之繼承人) 藍世松(即藍阿檜及藍乞食之繼承人) 詹昆弘(即藍阿檜及藍乞食及藍秀雲之繼承人) 詹子慧(即藍阿檜及藍乞食及藍秀雲之繼承人) 詹子怡(即藍阿檜及藍乞食及藍秀雲之繼承人) 藍月琴(即藍阿檜及藍乞食之繼承人) 藍忠漢(即藍阿檜及藍佳溪及藍世進之繼承人) 藍忠文(即藍阿檜及藍佳溪及藍世進之繼承人) 藍嫦薇(即藍阿檜及藍佳溪及藍世進之繼承人) 藍世根(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藍阿錦(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藍杏(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藍牡丹(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黃月娥(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中正(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心怡(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意雯(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世遠(即藍阿檜及藍佳胚之繼承人) 藍玉梅(即藍阿檜及藍佳胚之繼承人) 藍玉惠(即藍阿檜及藍佳胚之繼承人) 藍娸晏(即藍阿檜及藍家通之繼承人) 藍麗芬(即藍阿檜及藍家通之繼承人) 簡志龍(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簡志明(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簡志豪(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簡孜雅(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第5頁第4行「兩造」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第5頁第5行「應與原告」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判 決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記載,因原告並非藍阿 檜之繼承人,原判決之記載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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