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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1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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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431號 原 告 楊崇淵 被 告 阮氏滿 (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楊怡芳 楊又禎 楊采靜 楊煥杰 楊惠婷 徐琮鑫 徐偉竣 徐文彥 吳任祐 吳佳宜 許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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