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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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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 上訴人 林薏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承澔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 ,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可稽,上訴人應於同年月24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 113年1月31日始提起上訴(見上訴狀中本院收狀戳章日期) ,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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