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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195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9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家偉 寄臺北市○○區○○路000號55之395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泰源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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