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返還借款

TYEV 112年度桃簡字第210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104號 原 告 日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秋 訴訟代理人 張美菊 被 告 李奎典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6,000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00元自民 國110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命被告給付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借 款期間自民國109年6月3日至110年6月2日,按年息2%計付利 息,被告應於屆期時一併償還本息。詎被告逾期仍未依約清 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306,000元,及自110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 書、本票及收據為證,堪認屬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 本息306,000元,應予准許。 五、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1項、第233條第1、2項、第203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之 借款有確定之返還期限,應自期限屆滿即110年6月3日起按 年息5%給付遲延利息,然依上開規定,此僅限本金30萬元部 分,利息6千元部分不在得請求之列。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