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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2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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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146號 原 告 程林絨 林萬城 林顏月雲 林明煌 上 一 人 林俞辰 監 護 人 曾筱涵 原 告 林麗芬 林英如 林嘉惠 張玲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萬福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坐落桃園市○○區○○街0 號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暨提出其不動產之鑑價資料(提出 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 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再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並加計新臺幣210,000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並補繳裁判費(扣除已繳 納新臺幣2,76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 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 桃園市○○區○○街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應有部分2 8785分之1867為原告公同共有;被告林清照、林萬華應將系 爭房屋所有權各移轉應有部分86355分之1867登記為原告公 同共有;被告林陳佳惠、林文斌、林秀敏應將系爭房屋所有 權移轉應有部分86355分之1867登記為原告公同共有;並給 付新臺幣(下同)2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加計210,000元為據, 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而該不合程式,並非不得補正,依首開說明,本院 即得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 房屋之鑑價報告,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再按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於加計210,000元後,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應繳之裁判費(扣除 已繳納2,760元),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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