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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2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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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12號 原 告 陳千惠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陳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下午14時20分 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5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原定於113年2月27日宣判,惟嗣查明原告並未將 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致其利息請求部分本院無 從認定,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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