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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2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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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23號 原 告 蔡永源 被 告 彭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嘉義縣中埔鄉,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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