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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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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EV 112年度桃簡字第2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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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280號 原 告 天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中順 被 告 澄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38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 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 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桃簡卷41頁反面),是 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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