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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損害賠償

TYEV 112年度桃簡字第2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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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297號 原 告 馮嬿蓉 訴訟代理人 張馨予 被 告 彭昊明 葉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 第33號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 附民字第81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4,500元,及分別自如附表「 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皆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葉文淵、彭昊明自民國110年7月起至110年10月間加入以 洗錢及實施詐欺犯罪,且透過Telegram軟體為聯絡工具之犯 罪組織(下稱系爭詐欺集團),由葉文淵則負責擔任監控車 手領款並上繳詐欺所得贓款之工作,並由彭昊明擔任車手提 領詐欺所得之贓款。  ㈡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原告投資, 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9月29日上午10時9分、15分 、11時12分匯款新臺幣(下同)28,300元、28,300元、367, 900元至彭昊明所有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原告匯出款項隨 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原告因此受有424,500元之損 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損害賠 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被告2人因前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等刑事判決被告2人各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此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桃簡卷4至16頁 反面),復經本院職權調閱刑事案件全案卷證,查核無訛; 且被告2人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到場辯論,亦皆 未提出書狀爭執,對原告上開主張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分別明定。 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 與以條件或原因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目的範圍內, 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 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 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本件被告2人參與系爭詐欺集團,由葉文淵則負責擔任監控車 手領款並上繳詐欺所得贓款之工作;彭昊明擔任車手提領詐 欺所得之贓款,足見被告2人與實際對原告實施詐欺取財行 為之人,各自分擔整體詐欺計畫之一部分,共同致原告受有 損害,則被告均屬共同侵權行為人無訛。是原告請求被告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㈣利息之計算:   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為週年 利率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 有明文。   ⒉本件被告2人所負損害賠償之債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 務,兩造間就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計付規 範,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自得併請求被告給付該債務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起(各被告起訴狀送達時間如附表所 示)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 發生時,得以計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附表 被告 起訴狀送達日 遲延利息起算日 彭昊明 112年5月12日送達(附民卷23頁) 112年5月13日 葉文淵 112年5月16日送達(附民卷21頁) 112年5月17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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