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23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岷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余長昇即毅龍鷹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112年1 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 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回證 可稽,依法該判決於113年2月2日確定(含在途期間),惟 上訴人遲至113年2月7日始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狀中本院 收狀戳章日期),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