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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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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35號 上訴人 賴永祈 李淑真即合順易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秀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57,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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