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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2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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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364號 原 告 陳黃金雪(即陳普城之繼承人) 陳存韋(即陳普城之繼承人) 陳婕瑀(即陳普城之繼承人) 陳存厚(即陳普城之繼承人) 被 告 劉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黃金雪、陳存韋、陳婕瑀、陳存厚為原告陳普城之承 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陳普城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具狀訴請被告本 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惟陳普城業於起訴後之113年2 月4日死亡,而其繼承人係陳黃金雪、陳存韋、陳婕瑀、陳 存厚等4人,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陳普城個人戶籍資料 、親等關聯及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 見本院卷第17頁、個資卷)。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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