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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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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513號 原 告 謝佩珊 寄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士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前,洽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繳納勞動能力減損鑑定所需費用,逾期未完成繳納,本院將不再 進行鑑定。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 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自己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有勞動能力之永久減 損,並於民國112年7月21日當庭聲請進行勞動能力減損程度 之鑑定,且同意墊付鑑定費用。本院已依原告之聲請於112 年9月21日送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 院)進行鑑定,並經該醫院於112年12月11日函請原告繳費 及配合安排鑑定時間。惟經洽該醫院表示,原告迄今尚未完 成繳費,爰命原告自行洽成大醫院確認勞動能力減損鑑定所 需費用,並於應於113年3月15日前完成繳費,逾期未完成繳 費,本院將依首開規定,不再就原告之勞動能力減損進行鑑 定。 三、原告若未收到成大醫院之通知,得向本院聲請閱卷,並仍應 依上開期限完成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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