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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事聲字第2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事聲字第20號 聲明異議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朱立安間申請調解事件,聲明異議人就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為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 1008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月17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明異議人,有本 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明異議人逾期迄未補 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在卷可按, 依首揭規定,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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