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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補字第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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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34號 原 告 李朝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政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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