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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補字第77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7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丁蓮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73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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