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訴更一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王麗珠
- 原告王麗玉
- 原告王瑞華
- 原告王愛惠
- 被告黃坤定
- 被告黃岳輝
- 被告黃禎廳
- 被告黃禎桐
- 被告黃錦成
- 被告黃金塗
- 被告黃金源
- 被告黃玉真
- 被告孫黃玉味
- 被告黃玉珠
- 被告唐佩珍
- 被告黃政瑄
- 被告黃伊安
- 被告黃伊平
- 被告黃明男
- 被告黃明田
- 被告吳金盆
- 被告黃枝文
- 被告黃枝育
- 被告黃枝杰
- 被告黃進成
- 被告黃進長
- 被告黃玉霞
- 被告邱黃敏玲
- 被告黃玉燕
- 被告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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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王麗珠
訴訟代理人 胡先覺
原 告 王麗玉
王瑞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萬發
原 告 王愛惠
被 告 黃坤定
黃岳輝
黃禎廳
黃禎桐
黃錦成
黃金塗
黃金源
黃玉真
孫黃玉味
黃玉珠
唐佩珍
黃政瑄
黃伊安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
被 告 黃伊平
黃明男
黃明田
吳金盆
黃枝文
黃枝育
黃枝杰
黃進成
黃進長
黃玉霞
邱黃敏玲
黃玉燕
黃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黃枝杰,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