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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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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偉倫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暨其利息及違約金 ,屆期未為清償,嗣後該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為此 爭議聲請調解等語。惟查,相對人目前在新竹監獄執行中,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71條規定可知,受刑人出庭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 ,且應用傳票並通知執行監獄,由法警提解到庭,非由司法 事務官可得通知到庭。準此,本件無從以通知使相對人到場 調解,故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為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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