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蔡宗翰 相 對 人 黃瑛嵋即沙麗雅泰式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80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桃 簡字第189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89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 ,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由聲請人預納,故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80元,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