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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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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田志傑 相 對 人 杞梵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740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12 年度桃簡字第163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36,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由聲請 人預納,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74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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