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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小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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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被 告 卓雅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 436條之9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福建省連江縣,有被 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本件屬小額事件, 當事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揆諸前述,即無約定債務履行 地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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