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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小字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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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04號 原 告 張瀞文 被 告 陳山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住所位於 「新北市中和區」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個資卷),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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