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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小字第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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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309號 原 告 曾紹齊 被 告 許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返還借款事件,被告籍設「高雄市 三民區」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參以被告通訊地址亦為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之址(詳細 地址詳卷),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 年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19779號函暨客戶資料存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3、16頁),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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