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10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陳君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政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