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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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1號
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珮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恩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
0,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