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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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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1號 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珮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恩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 0,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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