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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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5號
原 告 詹雨涵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惟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1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