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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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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號 原告 吳咸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自民國112年9月2日 起至本案終結日止按日給付1,200元,因本件不得上訴第3審,第 1、2審之辦案期限各為1年4月、2年,自起訴日112年10月24日起 算,案件可能之終結日應116年2月23日,則自112年9月2日算至1 16年2月23日共1,271天,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25,200 元,訴之聲明第3、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4,500元、10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2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外,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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