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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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1號
原 告 張桂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存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