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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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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7號 原 告 高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慕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 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 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 該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92,800元,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暫核定為79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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