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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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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鼎全、林貞伶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 ,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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