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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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范姜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愷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4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