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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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5號
原 告 許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威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