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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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昌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17,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