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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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5號
原 告 謝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力全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